



LAW手机炒股配资平台
”
2026年3月18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《关于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对新增耕地有了较明确的规定。
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规定,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(转包)、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,并向发包方备案。本期我们介绍土地经营权入股制度。
一、什么是土地经营权入股?
土地经营权入股,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,成为公司、合作经济组织等的股东或者成员,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流转方式。与出租不同,入股不是简单的租赁关系,而是将土地作为资本投入,形成股权合作关系。采取入股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,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,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变。
二、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法律效果
入股的法律效果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为接受入股的公司、合作社等设定土地经营权,入股公司、合作社以自己耕种或出租等方式行使土地权利。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。
三、入股需遵循哪些要求与原则
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并符合相应法律规定:
第一,坚持“依法、自愿、有偿”原则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强迫入股,入股必须作价出资获取相应收益,不能无偿转让。同时,需向发包方备案并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分红比例、支付方式等内容,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。
第二,承包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,入股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。
第三,承包方自愿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,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。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。
第四,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,接受入股的公司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。禁止闲置、荒芜耕地,禁止非农建设,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。
如何处理有关的内容,现结合《意见》的规定,再做两期内容。本期将介绍,依法新增耕地的概念和管理要求;下一期介绍,违法开垦形成的耕地的处理方式和违法开垦行为的法律后果。
一、新增耕地的定义。
新增耕地是指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后,通过依法开垦、复垦、土地整理等方式新增加的耕地。其主要来源是:
1.依法开垦的宜农荒地但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。
2.建设用地复垦、工矿废弃地复垦、灾毁耕地复垦。
3.高标准农田建设、土地综合整治、低效用地再开发新增耕地。
4.其他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认定的新增耕地。
二、新增耕地的管理要求:
1. 所有权确权优先。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明确土地所有权,可以确权为农村集体所有,也可以确权为国家所有。
2. 承包方式灵活。如果确定为农村集体所有的新增耕地,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管理,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,可采取确权确地、确权确股等方式承包到户。如果确定为国家所有的耕地,由国有耕地使用、管理单位或机构,按照国有耕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,有偿租赁等方式实现有偿使用,实现国有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。
3. 经营与收益分配。可由集体统一经营、农户承包经营或流转经营;集体经营收益主要用于成员分红,确保公平受益。
4. 与机动地严格区分。机动地不得新增、面积不超5%,新增耕地不属于机动地,作为特殊土地类型管理。
三、集体所有的新增耕地的承包
《农村土地承包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“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:(二)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”,根据以上规定,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,集体所有的新增耕地应当发包给无地少地农户或新增人口。
附:承包地入股合同(示范文本)
LAW
益通网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